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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据规则?拆迁中,哪些证据会影响拆迁补偿?
2019-06-25 12:41   评论(0)
    众所周知,任何案件的裁判都是法官运用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来确定整个案件的事实。不论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或是刑事诉讼,在判决之前都必须要查清事实真相之后再判决。可是任何的诉讼活动都有一定的规则,包括“民告官”中证据规则,即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什么是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所谓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主要是指在行政诉令的举证、作证、取证、质证和认证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定和原则。


    取证规则是人民法院、行政主体及其相对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中的取证缺乏明确一致的规定。 而行政诉讼举证,就是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事实损害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是否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的诉讼活动。


    其次,行政诉讼中的补证,也就是在已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的待证事实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法主动或应人民法院要求补充相关证据,从而证明案件待证事实。


    最后是质证和认证,质证和认证在行政诉讼中最为关键,是当事人在行政法官的主持下,对对方所展示的证据进行辨认、质询 、说明、解释以确定证据效力的活动。实践中,质证的要点在于提高证据的可采性,寻找可定案证据,它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法官的内心确信。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都有哪些种类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一) 书证;(二) 物证;(三) 视听资料;(四) 证人证言;(五) 当事人的陈述;(六) 鉴定结论;(七)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征地拆迁维权中我们需要收集的证据


    我们都知道,在房屋征收过程中,由于被拆迁户与相关部门或是开发商在谈判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合法利益就会不断的受到侵犯。而此时为了维权,就需要请专业律师介入。当律师介入到案件以后,证据就显得尤为重要,人们常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虽然不够全面,但足以体现证据对依法维权的重要性。可是实践中,往往因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而导致需要承担很大的不利后果。


    在征收过程中,要想知道征收方此次的征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依法进行了公告、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那么就得进行法律调查程序。通过调查往往能找到征收过程中的违法点,从而获取相关证据材料,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当然,在实践中,被征收人也要提高自己的”证据意识“,积极主动的搜集对维权有利的重要证据。那么,当事人在征地拆迁中要收集哪些证据呢?


当事人在房屋拆迁中要收集的证据

  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证;

  2、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性质、房屋的建筑面积等证据;

  3、当被拆除的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所有人与主张权利的被拆迁人不同时,还需要提交证明拆迁人对于被拆迁房屋享有接受补偿安置权利的证据;

  4、证明房屋被拆除的时间的证据;

  5、已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还应当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6、经过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的,还应提交裁决书;

  7、房屋征收决定、房屋拆迁公告及张贴公告的照片资料;


当事人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收集的证据

  1、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2、地上附着物证明;

  3、征地实施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

  4、证明依法申报征地的文件;

  5、征地方案、 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及证明公告的图片资料;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除了以上的文件之外,律师建议大家:

    起初在与征收方谈补偿的时候,被征收人可以做必要的录音,录下与征收方谈判的过程,特别是征收方对你口头承诺的所有事项,如果没有录音,日后如果发生利益纠纷则会很难证明。


    其次,在房屋拆迁之前,被征收人要对自己的房子里里外外以及周边环境通过录像的方式记录清楚,同时,在遇到强拆时,被征收人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将报警电话保存好,此后对强拆后的房子进行拍照留证。证据是诉讼中的“灵魂”,离开了证据,再严谨的法律程序,再高超的辩论技巧都会变得毫无意义,只有有充分的证据才会给诉讼带来事半功倍的维权效果。


    最后,律师提醒大家,面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或是征地补偿时,被征收人一定不要在补偿协议上面签字,可在维权期限内通过复议或是诉讼的方式依法获得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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